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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如何规范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实操流程一文看懂!

日期:2026-09-21 14:32 来源:郊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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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于2024年正式实施后,我们收到不少关于日常工作中如何规范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咨询。为切实帮助各单位将审查要求落到实处,现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实操经验,系统梳理出全流程工作步骤、核心审查要点及常见问题应对策略,内容力求条理清晰、贴合业务,便于大家对照执行,助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质增效。

一、“要不要审”及明确“谁来审”

(一)需要审查的文件:①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规定、办法、决定、规则、通告、意见、布告、公告、批复、会议纪要、合作协议、备忘录、招标采购项目文件等“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②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也就是所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都需要审查。

核心原则:只要政策措施内容可能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无论文件形式、名称如何,均需依法审查。

(二)不需要审查的文件:①内部管理文件,如人事、财务、工作制度等;②一般事务性文件,如工作报告、领导讲话、会议通知等;③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等;④常规性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备案等。

注意:即使文件形式上属于上述类别,但若实际含有影响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内容,仍应启动审查。

(三)审查责任主体: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二条规定,责任主体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具体按政策出台形式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单个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②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提请人大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需先进行初审,并将提请会审商请函、草案及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二、对照四大审查标准比对研判

起草单位应当对照法定四大审查标准,逐条逐项开展全面自查,杜绝违规条款: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是否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是否存在特许经营、定点经营等排他性安排;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否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资本、技术等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是否存在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条款;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是否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减免、财政补贴、优惠电价等选择性扶持政策,造成不公平成本优势;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是否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是否违法干预市场定价、限制自主经营权。

实操提示:建议将政策措施条款与审查标准逐一对应,标注是否存在违规风险,对存疑内容另附分析说明。

三、核查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极少数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救灾救助等特殊领域的政策,可依法适用审查例外条款。但需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严格限制适用情形:不得以“便于管理”“行业特点”等理由随意套用例外规定;

2.书面专项说明:确需适用的,必须在审查结论中单独列明适用例外条款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3.开展竞争影响专项评估:对例外条款可能造成的市场竞争限制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替代方案或补救措施;

4.全程留痕备查:所有论证材料、评估报告、审批记录等佐证资料须归档保存,做到“可追溯、可倒查”。

四、依规履行听取意见程序

(一)听取对象

听取意见的对象为“利害关系人”,具体包括: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及其上下游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及消费者组织;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二)听取意见的方式

起草单位可灵活采用以下方式(可组合使用):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实地走访、函询调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征求意见(便于社会公众知晓)。

(三)听取意见的内容

1.重点听取利害关系人对政策措施可能产生的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如是否形成壁垒、是否限制参与机会等);

2.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必须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公开渠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3.政策措施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应同时咨询法律顾问、专家学者、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开展充分论证。

注意事项:起草单位不得以征求行政机关意见、会签、集体审议等方式代替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代替公平竞争审查。

五、出具书面审查结论

完成竞争影响评估后,按照条例制式要求,出具正式书面结论,必备内容缺一不可:政策措施名称、所属行业领域、文件性质、起草单位、内部审查机构信息、意见征集、座谈听证全过程情况、正式审查结果(政策措施初审报告)、例外条款适用说明、审查负责人签字及审批意见。

重点提醒:未出具书面审查结论,视为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六、会同审查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当政策措施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提请人大审议时,起草单位应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会同审查,所需材料如下:

①送审函。起草单位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函。

②政策措施草案。应为已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要求充分征求意见后形成的成熟稿;若审查后草案发生较大修改并影响审查结论的,须重新送审。

③政策措施起草说明和依据。包含以下内容:a.制度政策措施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和上级政策文件等;b.制定政策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政策措施预期效果;c.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过程、对市场竞争影响评估情况。d.征求意见情况。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提出影响公平竞争意见的,需要具体说明提出意见的单位、个人以及其认为政策措施中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容及理由。

④政策措施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当逐项说明政策措施中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具体内容,分析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情况。

⑤联系方式。负责起草工作的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注意: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退回或要求补充完善,由此造成的时间延误由起草单位自行承担。

相关附件:

监审:李承志

审核:陈美含

编辑:温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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