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等有关规定,郊区卫健局依法受理了个体诊所的备案申请,现将2026年6月20至2026年7月20日个体诊所备案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对上述公示单位如有意见和建议,在公示期5个工作日内向郊区卫健局反映。
监审:李承志
审核:陈美含
编辑:温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