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拟对在佳木斯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且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采取依法处置措施,现就有关情况做出如下提示性公告。
1.有继续经营意愿的企业,主动补报未报年度报告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已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无继续经营意愿的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如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未主动履行上述措施加以改正的,将面临以下风险:
1.我局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吊销营业执照清理;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在完成依法吊销后,企业仍需履行自主注销义务,否则会面临其他违法风险。
联系电话:0454-8578949
附件:佳木斯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明细
佳木斯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审:李承志
审核:陈美含
编辑:温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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