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 | 分类:政府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日期:2019-12-23 09:28:11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 名称: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关于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和灌区管理范围的通告 | |
佳郊政通〔2019〕4号
为加强河道、水库和灌区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区境内的区级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和灌区管理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内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和灌区的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水库和灌区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堤坝、涵闸、抽水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水工、地质检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等设施。
(二)扒口、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挖筑鱼塘、垦种和破坏林木、草皮等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
(三)堤顶、坝顶行驶重型车辆以及在堤顶、坝顶泥泞期间行驶非防汛抢险车辆。
(四)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佳木斯市郊区12条河流、4座水库、4个灌区划界成果方案表。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3日
相关稿件:关于《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关于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和灌区管理范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http://www.jmsjqzf.gov.cn/e/action/ShowInfo.php?classid=35&id=12218
视频解读:http://www.jmsjqzf.gov.cn/e/action/ShowInfo.php?classid=35&id=12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