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郊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5-11-17 09:14:55   浏览次数:4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郊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入市交易行为,根据《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3〕18号),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39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2006〕11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入市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入市交易,包括挂牌和协议出让(出租)两种方式。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挂牌出让(出租)流程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挂牌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入市主体在政府网站发布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条件在网上交易系统或在本村集体村委会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

  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受让方(承租方)的行为。

  第五条 以下情况应采用挂牌出让(出租)方式供地:

  (一)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挂牌出让(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入市主体可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对拟入市地块的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然后结合当前土地市场状况、入市宗地的区域位置等因素,经民主决策“四议两公开”后,合理确定入市地块价格。

  第七条 入市主体编制挂牌出让(出租)方案,并报郊区政府批准。挂牌出让(出租)方案应包括挂牌出让(出租)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地上附着物处理、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入市主体编制入市方案。

  第八条 对符合入市交易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主体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挂牌公告,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满后进入挂牌期,挂牌期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九条 挂牌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出租)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出让(出租)人授权或委托的,载明授权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三)挂牌地块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

  (四)竞买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挂牌地点和起止时间,地块起始价、增价幅度,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符合竞买条件的申请人,应从挂牌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挂牌期截止到日前2 日,按《竞买须知》的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向指定账户缴纳竞买保证金。保证金缴纳比例不低于入市地块价格的50%。

  第十一条 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入市主体与竞得人在成交之日内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

  第十二条 签订《成交确认书》后,自然资源部门将挂牌出让(出租)方案的相关内容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不少于5日。

  第十三条 入市主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与竞得

  人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

  第十四条 竞得人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及相关税费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章 协议出让(出租)流程

  第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协议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入市主体以协议方式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确定的用途和年限出让(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入市主体支付土地价款(租金)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可以采用协议出让(出租)方式供地:

  (一)入市主体使用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申请办理入市手续时,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

  (三)工业、仓储和商业等经营性用地,入市主体公开征集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四)土地使用者已占用集体土地,且与入市主体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但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经入市主体确认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如存在违法情形的,依据相关法律及规定处置;

  (五)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入市主体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拟入市地块的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结合当前土地市场状况、入市宗地的区域位置等因素,经民主决策“四议两公开”后,合理确定入市地块价格。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70%。

  第十八条 入市主体编制协议出让(出租)方案,并报郊区政府批准。协议出让(出租)方案应包括意向出让(出租)地块的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土地附着物处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地块价格、意向用地者、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入市主体编制入市方案。

  第十九条 入市主体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出租)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入市主体参加协商的代表应当不少于5人,乡(镇)人民政府应予以监督。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且议定的出让(出租)价格不低于批准的协议出让(出租)方案载明的入市地块价格,入市主体应当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出租)意向书》(以下简称《协议出让(出租)意向书》)。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将协议出让(出租)方案的相关内容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不少于5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入市主体按照《出让(出租)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出租)合同》。

  第二十二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出租)合同》签订后,受让(承租)人按约定交纳土地价款(租金)及相关税费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入市后交易流程参照国有土地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中止或终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

  (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中止或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或终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

  交易恢复后,交易活动继续进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