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1年度佳木斯市郊区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5 11:34:24   浏览次数:59710

  佳郊农发【2021】263号

  关于印发《2021年度佳木斯市郊区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林业和草原局、区农场发展中心,黑龙江省莲江口农场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28号)文件要求,为全面加强郊区2021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

  资金使用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兑现。

  (一)秸秆还田作业补贴

  1.玉米秸秆全量翻埋还田作业补贴

  补助对象:郊区秸秆还田作业补助区域内,安装秸秆还田监测仪并实施作业的农机户、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补助标准:达到待播状态后省级每亩补贴40元,鼓励农户增加投入,提高作业质量和标准。

  兑付条件:玉米秸秆直接翻埋还田作业深度达到30厘米,农机指挥平台智能终端检测作业合格后,方可享受作业补助。

  兑付程序: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指导乡(镇)村两级组织作业者填写《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验收单》,经乡(镇)村两级对作业地块实地核实验收后,向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交拟补助面积和补助对象,并在区、乡(镇)、村进行公示。对存有异议的,需进一步核查,经与农机调度指挥中心沟通确认后,最后确定补助对象和面积。由财政部门按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供的《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明细表》,将补助资金发放给作业者。

  2.玉米秸秆松耙碎混还田作业补贴

  补助对象:郊区秸秆还田作业补助区域内,安装秸秆还田监测仪并实施作业的农机户、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补助标准:达到待播状态后省级每亩补贴40元,鼓励农户增加投入,提高作业质量和标准。

  兑付条件:玉米秸秆松耙碎混还田作业深度达到30厘米,农机指挥平台智能终端检测作业合格后,方可享受作业补助。

  兑付程序: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指导乡(镇)村两级组织作业者填写《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验收单》,经乡(镇)村两级对作业地块实地核实验收后,向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交拟补助面积和补助对象,并在区、乡(镇)、村进行公示。对存有异议的,需进一步核查,经与农机调度指挥中心沟通确认后,最后确定补助对象和面积。由财政部门按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供的《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明细表》,将补助资金发放给作业者。

  3.玉米秸秆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补贴

  补助对象:郊区秸秆还田作业补助区域内,安装秸秆还田监测仪并实施作业的农机户、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补助标准:达到待播状态后省级每亩补贴25元,鼓励农户增加投入,提高作业质量和标准。

  兑付条件:玉米秸秆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深度达到25厘米,农机指挥平台智能终端检测作业合格后,方可享受作业补助。

  兑付程序: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指导乡村两级组织作业者填写《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验收单》,经乡(镇)村两级对作业地块实地核实验收后,向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交拟补助面积和补助对象,并在区、乡(镇)、村进行公示。对存有异议的,需进一步核查,经与农机调度指挥中心沟通确认后,最后确定补助对象和面积。由财政部门按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供的《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明细表》,将补助资金发放给作业者。

  4.玉米保护性耕作项目补贴

  按照国家和我省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有关政策执行。

  5.水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补贴

  补助对象:郊区秸秆还田作业补助区域内,安装秸秆还田监测仪并实施作业的农机户、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补助标准:省级每亩补贴25元。

  兑付条件:水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深度达到20±2厘米以上,农机指挥平台智能终端检测作业合格后,方可享受作业补助。

  兑付程序: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指导乡(镇)村两级组织作业者填写《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验收单》,经乡(镇)村两级对作业地块实地核实验收后,向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交拟补助面积和补助对象,并在区、乡(镇)、村进行公示。对存有异议的,需进一步核查,经与农机调度指挥中心沟通确认后,最后确定补助对象和面积。由财政部门按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供的《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明细表》,将补助资金发放给作业者。

  6.水稻秸秆旋耕还田作业补贴

  补助对象:郊区秸秆还田作业补助区域内,安装秸秆还田监测仪并实施作业的农机户、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补助标准:省级每亩补贴25元。

  兑付条件:水稻秸秆旋耕还田作业深度达到15厘米,农机指挥平台智能终端检测作业合格后,方可享受作业补助。

  兑付程序: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指导乡(镇)村两级组织作业者填写《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验收单》,经乡(镇)村两级对作业地块实地核实验收后,向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交拟补助面积和补助对象,并在区、乡(镇)、村进行公示。对存有异议的,需进一步核查,经与农机调度指挥中心沟通确认后,最后确定补助对象和面积。由财政部门按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供的《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明细表》,将补助资金发放给作业者。

  7.水稻秸秆原位搅浆还田作业补贴

  补助对象:郊区秸秆还田作业补助区域内,安装秸秆还田监测仪并实施作业的农机户、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补助标准:省级每亩补贴25元。

  兑付条件:水稻秸秆作业深度达到12厘米,可结合实际适量喷施秸秆腐熟剂,农机指挥平台智能终端检测作业合格后,方可享受作业补助。

  兑付程序: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指导乡(镇)村两级组织作业者填写《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验收单》,经乡(镇)村两级对作业地块实地核实验收后,向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交拟补助面积和补助对象,并在区、乡(镇)、村进行公示。对存有异议的,需进一步核查,经与农机调度指挥中心沟通确认后,最后确定补助对象和面积。由财政部门按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供的《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明细表》,将补助资金发放给作业者。

  (二)秸秆离田补贴

8.秸秆离田利用补贴

  补助对象:郊区区域内玉米和水稻秸秆离田后进行有效利用的村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各类实施主体。

  补助标准:根据实际利用当年玉米和水稻离田秸秆量(秸秆含水率应换算为15%。不含玉米青贮,开展玉米青贮的按国家粮改饲有关政策执行),省级给予每吨20元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400万元。利用补贴申报时要提供利用方向、利用主体等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所利用的秸秆应当能够追溯到县域内的乡镇、村屯和地块,并与该地块秸秆离田作业情况相衔接。

  兑付条件:秸秆离田后通过肥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饲料化等各种方式得到有效利用可享受该项补贴,核定标准为离田秸秆要有一定的初加工且未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原则上向利用终端补助,终端用户相对分散不利于监管的,可补给前端秸秆转化环节主体,如压块站享受补贴后,使用压块产品的终端主体将不再补贴,避免重复补贴。农户直燃、直接饲喂畜禽等不在本项补助范围内。

  兑付程序: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发改、工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利用主体的秸秆收储量、企业生产运行情况等信息,确定利用主体实际加工利用秸秆量。如秸秆收储量和秸秆加工利用量不一致,原则上以较小的数据为享受离田利用补贴量。点多面广难以进行日常监管的,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认定。区农业农村局将主体名称、利用方式、利用量等信息据实录入到国家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区财政部门依据台账系统数据核定补贴金额、兑付补贴资金。其中,跨区域利用秸秆的主体,利用补贴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申请。

  享受补贴的项目要根据不同情况,如实提供秸秆收储、加工等有关佐证材料。如秸秆压块站需提供压块机生产能力和功率、生产耗电量及销售凭证等佐证材料;生物质锅炉(含秸秆成型燃料锅炉和秸秆直燃锅炉)需提供锅炉总蒸吨数及供热面积等佐证材料;大型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工程需提供发酵装置容积、原料配比和日均产气量等佐证材料。

  秸秆收储量可采取如下方式确认:一是区域内秸秆收储量确认。所利用的秸秆应当能够追溯到区域内的乡镇、村屯和地块,并与该地块秸秆离田作业情况相衔接。例:如某县A企业,利用自有秸秆收集打包设备收储秸秆2万吨,收购其他秸秆收集作业主体1万吨,其中,2万吨秸秆需A企业提供佐证材料,1万吨秸秆需其他秸秆收集作业主体提供佐证材料以及秸秆销售凭证。二是跨区域秸秆收储量确认。大型秸秆综合利用项目,需跨区域利用秸秆的,秸秆调入量和调出量需分别由所在县确认。省外调入秸秆的,不在省级补贴范畴内。例:如某企业,项目所在地在A县,实际收储秸秆量为:A县10万吨,B县5万吨,即B县调出5万吨秸秆到A县,需A、B两县协商一致均无异议,并分别在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上同步填报。B县调出5万吨秸秆,均应落实到B县村屯、地块,提供佐证材料,否则视作调出量无效。三是秸秆收储量测算方法。当地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公布后,按照作业面积、品种、该品种的单位产量,以及2019年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关于更新农作物秸秆草谷比和可收集系数的函》进行测算。例:A县玉米单产为0.45吨/亩,则在机械收获状态下,玉米秸秆产量=玉米产量×草谷比×机械收获系数×收集率=0.45×0.91×0.94×0.95=0.366吨/亩。如A县的B企业收集玉米秸秆500亩,则秸秆收集量为500×0.366=183吨。

  9.秸秆离田后残余物处理补贴。开展玉米、水稻秸秆离田作业,对秸秆残余物、根茬进行处理的,省级每亩补贴10元。出现焚烧秸秆、焚烧残余物情况的地块,不得发放补贴。

  补助对象:郊区区域内玉米和水稻秸秆离田作业后,进行秸秆残余物、根茬进行处理的各类主体和农户。

  补助标准:每亩补贴10元。

  兑付条件:

  秸秆残余物、根茬清理后,要既不影响农户后续耕整地作业、又不形成露天焚烧隐患。

  兑付程序:由区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村两级建立秸秆离田作业和残余物清理台账,组织录入相关作业信息,在村级进行公示,确认无误后,区财政部门依据台账数据核定补贴金额拨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向作业主体兑付补贴资金,并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补助资金拨付凭证。

  二、其他要求

  (一)做好农机作业调度。进行秸秆还田作业机车,应安装秸秆还田监测仪,对作业数量和质量进行监控,经省农机调度指挥平台判定合格后,方可享受秸秆还田作业补助。区农业农村局农机主管部门指定专人,每天登陆农机调度指挥平台查看秸秆还田作业机车作业信息和质量分析,做好核查、反馈记录。发现机具作业图像不清晰等异常情况,要及时通知机手和省平台管护协调解决。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做好辖区内种植户与承担秸秆还田、离田、残余物处理等作业者的对接,避免与没有作业能力(没有机具或机具不达标)的个人、组织或公司签订作业合同。

  签订作业合同后再行转包他人的主体,不得享受补贴,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今后承担相关作业任务。

  (二)加强政策衔接。玉米保护性耕作项目补贴按照国家和我省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有关政策执行。

  (三)强化信息公开。要严格履行补助程序,强化过程监管,坚持阳光操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全面公开补助程序、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将补助对象、补助面积或数量、补贴标准、资金规模等信息,依法依规在区、乡、村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目标考核。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情况开展考核,实行目标管理。制定验收标准和考核办法,开展重点考核和总体评价,对不能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秸秆综合利用率、还田率未完成既定任务目标和出现秸秆焚烧火点的要扣拨补助资金。秸秆综合利用率和还田利用率率比既定目标每低1个百分点,以乡镇为单位扣缴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资金100万元(如扣缴资金大于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则以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为上限,下同)。经省有效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每出现1个秸秆焚烧火点,以乡镇为单位扣缴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资金100万元;每出现一个秸秆残余物焚烧火点,以乡镇为单位扣缴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资金50万元。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秸秆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负主体责任,切实强化秸秆专项资金监管,建立项目资金专项推进组织,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账管理,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提高政策实施和风险防控能力。

  (二)强化监督检查。农业农村局、财政部门结合各自职能,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原则,加强补助资金的全程监管。各乡镇要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引入第三方服务监管,通过外部专业性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服务对象存在虚报冒领、骗取资金的,责令退回资金,涉及数额较大或不退回资金的,记入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三)加强绩效管理。要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要求,建立健全工作绩效考评制度,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佳木斯市郊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