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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发改投资〔2015〕43号黑龙江省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发布日期:2015-04-17 10:52:29

为规范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一、乡(镇)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人均使用面积,乡(镇)级正职不应超过24平方米,乡(镇)级副职不应超过18平方米,乡(镇)级以下不应超过9平方米。服务用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应超过8平方米。

二、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建筑容积率应大于等于0.8,入口门厅高度不应超过两层,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60平方米。

三、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其他建设标准按照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四、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级党政机关及其他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也需参照执行。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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