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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16 15:44:20

佳郊政办发〔2016〕88号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中“将面向地方政府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的文件精神及省市“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原则,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我区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现将我区关于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或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6项,其中取消1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11项、行政许可事项6项、其他权力事项14项、行政确认3项、公共服务事项1项。
    二、对公布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实施单位要自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
    三、对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许可行政项目,相关部门要认真依法组织实施,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限,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四、本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结果,请登陆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jmsjqzf.gov.cn/查询。 )
    五、本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佳木斯市郊区非行政许可项目清单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5
 
 
佳木斯市郊区非行政许可项目清单
(共计36项,其中取消1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12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5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4项、调整为行政确认3项、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1项)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处理决定
1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117条: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县级残联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210条.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地方残联
郊区
残疾人联合会
调整为    行政许可
2
区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地方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要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项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结合现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程序,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郊区发展和改革局
调整为政府 内部审批
3
凡属区级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由所在区发改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
黑龙江省发改委.《关于实行省直接对县计划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按〈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项目备案是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属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备案。涉及全省综合平衡的项目由省级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其余项目由地市、县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省级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包括:
(一)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使用重大国产设备增值税增量抵扣政策的项目;
(二)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
(三)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的项目;
(四)其他国家有另行规定的项目。
郊区发展和改革局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4
不涉及全市综合平衡、不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
黑龙江省发改委.《关于实行省直接对县计划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按〈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项目备案是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属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实行备案制。第四条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备案。涉及全省综合平衡的项目由省级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其余项目由地市、县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省级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包括:
(一)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使用重大国产设备增值税增量抵扣政策的项目;
(二)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
(三)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的项目;
(四)其他国家有另行规定的项目。
郊区发展和改革局
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5
凡属非政府投资项目所在区
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黑龙江省发改委.《关于实行省直接对县计划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按〈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项目备案是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属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实行备案制。
第十五条 中央驻我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省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项目也采取备案制,其备案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郊区发展和改革局
6
工业固定投资项目的备案确认
黑龙江省发改委.《关于实行省直接对县计划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按〈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项目备案是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属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实行备案制。第四条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备案。涉及全省综合平衡的项目由省级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其余项目由地市、县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省级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包括:
(一)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使用重大国产设备增值税增量抵扣政策的项目;
(二)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
(三)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的项目;
(四)其他国家有另行规定的项目。
郊区发展和改革局
7
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工业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一、《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06.3.15)17号)第二条
项目备案是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属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实行备案制。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7.16〕20号)
郊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8
营业性演出场所、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十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佳木斯市郊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9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审批(不含宗教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查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郊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调整为    行政许可
10
出版物零售经营企业审批及变更备案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令第52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
第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自开展网络出版物发行业务15日内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郊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调整为    行政许可
11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110项、《水利旅游管理办法》第3条
郊区水务局
取消
12
小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23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郊区水务局
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13
“三类易制毒”备案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郊区安监局
调整为内部工作事项
14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郊区安监局
调整为内部工作事项
15
重大危险源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郊区安监局
调整为内部工作事项
16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郊区畜牧兽医局
调整为内部工作事项
17
财政票据使用的审批和准购证的发放
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2012年财政部令第70号)
第四条第三款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 (200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收费、罚没票据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行署)、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罚没票据的管理工作。 收费、罚没票据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收费票据监管机构和罚没收支管理机构负责。
郊区财政局
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18
预算单位设立银行账户审批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令第5号)
第17条第3款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郊区财政局
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19
公务用车编制审批
1.《关于下放公务用车编制审批的通知》(黑财采[2014]4号):“一、各市(地)、县(市)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一律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2.《关于下放公务用车编制审批的通知》(佳财办[2014]2号):“一、各区属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一律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郊区财政局
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20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登记、经营使用和处置审批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2.《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同级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5号)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郊区财政局
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21
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三级)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郊区教育   体育局
调整为行政确认
22
裁判员技术等级审批(三级)
1.《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体竞字[1999]153号)第八条 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第九条 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郊区教育   体育局
调整为行政确认
23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三级)
1.《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12月4日国家体委第19号令发布)第十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2.《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已于2011年10月9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郊区教育   体育局
调整为行政确认
24
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批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2.《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2001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2001年12月26日通过):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是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的专门从事法律援助事务的部门,具有监督、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法律援助的职能。 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分省、市(行署)、县(区)三级。
郊区司法局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25
开展X线影像诊断工作的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郊区卫生局
调整为政府 内部审批
26
开展X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放射诊
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竣工验收。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郊区卫生局
调整为政府 内部审批
27
放射工作人员证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郊区卫生局
调整为政府 内部审批
28
仅开展X线影像诊断的医疗
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第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编制。卫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郊区卫生局
调整为政府 内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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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公告第52号)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施工单位所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郊区工程质量监督站
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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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第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合格文件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未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开工报告。”
郊区工程质量监督站
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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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抚育、卫生伐调查设计审批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1997年8月20日发布) 第十一条 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只准进行抚育、卫生伐。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从事抚育、卫生伐时,必须进行调查设计,报省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审批。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

  林木种子生产基地抚育、卫生伐的采伐指标应当在采伐限额中优先安排,采伐收入全部用于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建设。
郊区林业局
调整为政府 内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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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林木种子收购审批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1997年8月2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林木种子,由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有计划地统一组织收购。

  进入林区收购林木种子时,应征得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在造林绿化所需的林木种子收购计划未完成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经营。

  红松种子作其他用途时,经营者应当对种子资源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郊区林业局
调整为政府 内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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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森林采伐作业设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郊区林业局
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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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部长令发布)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第十三条规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郊区农业局
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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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批
1.关于向城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第三批)的通知》(佳政发[2013]21号)十五、粮食局下放: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批;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郊区发展和改革局
调整为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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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零售许可证审批
1.《关于向城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第三批)的通知》(佳政发[2013]21号)十五、粮食局下放:食盐零售许可证审批;2.《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6月6通过)第十二条 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持有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明示。盐业主管机构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郊区发展和改革局
调整为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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