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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郊区2015年生猪调出大县
奖励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管理,确保政策的落实效果,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区生猪生产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生猪生产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生猪生产和稳定猪肉市场供应为主要目标,充分发挥我区生猪主产区区域优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重点支持生猪规模化生产,调动生猪生产积极性,促进生猪产业大发展,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使养猪真正成为我区农民增收的稳定渠道。
二、奖励资金使用原则
奖励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三、资金来源
国家财政部下拨我区2015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531万元。
四、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内容
(一)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生猪300以上)的标准化改造支出。主要包括猪舍改、扩建及内部设施设备建设,如:猪栏、食槽、自动饮水装置、取暖、粪污处理、无害化处理等。
(二)新建规模猪场支出。新建猪场设计常年存栏达到1000头以上。
(三)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生猪300以上)良种引进支出。
(四)规模化猪场(常年存栏生猪300以上)用于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支出。
五、奖励资金申报条件
(一)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改、扩建奖励资金申报条件:1、实行封闭式管理、人畜分离,严格执行动物防疫制度。常年存栏(月平均)生猪300头以上。2、有健全的养殖档案。3、可提供原始票据。
凡因本场卫生环境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生产,产生矛盾未有效解决的;2015年度内曾发生过重大动物疫情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一律不予申报。
(二)新建规模猪场奖励资金申报条件:1、选址和建设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不在禁养区内,符合动物防疫合格条件。水、电、路三通。2、新建猪场必须符合标准化建设要求,设计常年存栏1000头以上。3、可提供原始票据
(三)规模化猪场良种引进支出:可提供种猪场开具的原始票据。
(四)规模化猪场用于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申报条件:1、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2、可提供贷款凭证、缴息单据。(审核原件后返还业主备查,附复印件)。
六、使用标准
(一)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改、扩建奖励资金:经验收符合申报条件的,综合原始票据和评估价值,确定造价,按照审定确定造价的35%给予补助。
(二)新建规模猪场奖励资金 :经验收符合申报条件的,综合原始票据和评估价值,确定造价,按照审定确定造价的35%给予补助。
(三)良种引进:经审核合格的,按照实际支出的25%给予补助。
(四)用于生猪规模养殖的贷款贴息:经审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应缴付利息的80%给予补助。
(注:同一猪场奖励资金使用不得高于79.65万元)
七、奖励资金的申报程序与审核验收
(一)申报:养殖场申报→乡镇政府初审→畜牧兽医局复审备案。
(二)审核验收:聘用第三方对规模猪场改、扩(新)建建设投资评估。畜牧部门负责对猪场改扩建票据、良种引进票据、贷款付息票据等进行审核(建设单位提供原件), 审计、财政部门待资金发放后,马上联合开展监督工作。
八、资金拨付
经审核验收项目后,上报区政府审批,并在郊区政府网站公示,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实名举报,公示期5天,经公示无异议核拨奖励资金。结余奖励资金自动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九、保障措施
奖励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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