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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7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件和2017年11月13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文件规定,国道(G221)同哈公路佳木斯至依兰界段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设施已建设完成。国道同哈公路佳木斯至佳依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委托了第三方机构哈尔滨昊林生态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编制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召开了验收会议,并形成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验收结论为合格。现将本次验收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1、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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