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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黑龙江省《关于全面推行“亮码入企”行政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自2025年7月30日起,我区将全面推行“亮码入企”行政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区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受委托组织对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开展的现场行政检查,须实行“亮码入企”。
二、操作流程
行政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前,须通过黑龙江省综合管理监督平台的行政执法业务子平台,制定并录入检查计划,创建并审批检查任务,生成唯一“检查码”。行政执法人员须使用“黑龙江行政执法APP”出示电子执法证和“检查码”,方可实施入企现场检查。将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上传录入平台,实现行政检查的在线办案、企业评价和全链条监督。
三、企业权利
(一)核验权限: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如遇行政执法人员上门检查,可要求其出示电子行政执法证和检查码,扫码验证检查任务合法性。
(二)评价反馈:检查结束后,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可通过“黑龙江省综合管理监督平台”或其他指定渠道,对本次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规范程度进行评价,促进执法行为的持续改进和监督。
四、监督保障
(一)严格执法规范:严禁无码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确保“检查必扫码,扫码方准入”。
(二)数据全程留痕:所有检查信息纳入平台管理,实现透明化、可追溯。
(三)监督投诉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违反“亮码入企”制度规定的行为,可通过以下途径向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进行反映。
监督电话:0454-6010230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