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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关于水土流失易发区限制开发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0-26 08:46:07

 

  依据《水土保持法》《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关于“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的规定以及《佳木斯市郊区水土保持规划(2019-2030年)》中关于我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划定(见附图、表),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生产建设活动,应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严格控制扰动范围,降低水土流失隐患。主要限制事项如下:

  一、主体工程选址(线)应避让下列区域:

  1.河流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的植物保护带。

  2.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及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二、建设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路、铁路工程在高填深挖路段,应采用加大桥隧比例的方案,减少大填大挖;填高大于20m.挖深大于30m的,应进行桥隧替代方案论证;路堤、路堑在保证边坡稳定的基础上,应采用植物防护或工程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设计方案。

  2.城镇区的建设项目应提高植被建设标准,注重景观效果,配套建设灌溉、排水和雨水利用设施。

  3.山丘区输电工程塔基应采用不等高基础,经过林区的应采用加高杆塔跨越方式。

  4.对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优化方案,减少工程占地和土石方量;公路、铁路等项目填高大于8m 宜采用桥梁方案;管道工程穿越宜采用隧道、定向钻、顶管等方式;山丘区工业场地宜优先采取阶梯式布置。

  (2)截排水工程、拦挡工程的工程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提高一级。

  (3)宜布设雨洪集蓄、沉沙设施。

  (4)提高植物措施标准,林草覆盖率应提高1~2个百分点。

  三、严禁在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砂)场。

  四、取土(石、砂)场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城镇、景区等规划要求,并与周边景观相互协调。

  2.在河道取土(石、砂)的应符合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3.应综合考虑取土(石、砂)结束后的土地利用。

  五、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土(石、渣、灰、研石、尾矿)场。

  六、弃土(石、渣、灰、研石、尾矿)场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河流防洪规划和治导线的规定,不得设置在河道、湖泊和建成水库管理范围内。

  2.在山丘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平原区宜选择凹地、荒地,风沙区宜避开风口。

  3.应充分利用取土(石、砂)场、废弃采坑、沉陷区等场地。

  4.应综合考虑弃土(石、渣、灰、研石、尾矿)结束后的土地利用。

  七、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控制施工场地占地,避开植被相对良好的区域和基本农田区。

  2.应合理安排施工,防止重复开挖和多次倒运,减少裸露时间和范围。

  3.在河岸陡坡开挖土石方,以及开挖边坡下方有河渠、公路、铁路、居民点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时,宜设计渣石渡槽、溜渣洞等专门设施,将开挖的土石导出。

  4.弃土、弃石、弃渣应分类堆放。

  5.外借土石方应优先考虑利用其他工程废弃的土(石、渣),外购土(石、料)应选择合规的料场。

  6.大型料场宜分台阶开采,控制开挖深度。爆破开挖应控制装药量和爆破范围。

  7.工程标段划分应考虑合理调配土石方,减少取土(石)方、弃土(石、渣)方和临时占地数量。

  八、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活动应控制在设计的施工道路、施工场地内。

  2.施工开始时应首先对表土进行剥离或保护,剥离的表土应集中堆放,并采取防护措施。

  3.裸露地表应及时防护,减少裸露时间;填筑土方时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

  4.临时堆土(石、渣)应集中堆放,并采取临时拦挡、苫盖、排水、沉沙等措施。

  5.施工产生的泥浆应先通过泥浆沉淀池沉淀,再采取其他处置措施。

  6.围堰填筑、拆除应采取减少流失的有效措施。

  7.弃土(石、渣)场地应事先设置拦挡措施,弃土(石、渣)应有序堆放。

  8.取土(石、砂)场开挖前应设置截(排)水、沉沙等措施。

  9.土(石、料、渣、玕石)方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沿途散溢。

  特此公告。

  附件:重点治理涉及乡镇

重点治理涉及乡镇.xlsx
583c32d37d0c1f2ed41eb269d568d8c3.xlsx (9.64 KB)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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