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国家文物局公布的《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对我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进行公告公示,并且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2022年9月14日。
附件:郊区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情况信息表
郊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