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 202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用地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07 10:16:37   浏览次数:12343

  为确保我市南部路网项目建设,切实维护拟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用地实际,制定《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转用土地范围和土地现状情况

  (一)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郊区万兴村、新鲜村村民委员会;四丰园艺畜牧场。

  (二)拟征收转用土地位置:郊区万兴村、新鲜村;四丰园艺畜牧场。

  (三)地类和面积:征收万兴村集体土地0.3510公顷,其中:农用地0.3510公顷;征收新鲜村集体土地3.4168公顷,其中:农用地1.9913公顷,建设用地1.4255公顷;转用四丰园艺畜牧场国有土地1.1400公顷,其中农用地1.0310公顷,未利用地0.1090公顷。

  (四)需要安置的农村人口数。通过项目占用耕地面积除以人均耕地面积(村耕地面积/农村人口数)测算得出,需安置的农村人口数为10人。

  二、土地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佳政规〔2020〕4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二)国有农用地:参照征地区片价进行补偿。

  (三)被征(占)林地:林木补偿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规〔2021〕5号)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和方式

  (一)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用: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测算,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用:参照征地区片地价的6%进行补偿。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及参保人员资格确认依据《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8〕64号)及《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佳人社发〔2015〕177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转用对象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长青乡、四丰镇、四丰园艺畜牧场办理补偿登记。如有异议可以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分局反馈相关意见。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被征收及转用土地涉及的郊区万兴村和新鲜村村民委员会、四丰园艺畜牧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自然日。

  如被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地块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我区下发的听证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区提出听证申请,由我区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