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管,确保有关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按照《佳木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佳木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佳木斯市郊区直达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郊区财政局
2020年7月14日
佳木斯市郊区直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和抗疫特别国债资金(以下简称直达资金)监管,确保有关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按照《佳木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佳木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佳木斯市郊区监督管理直达资金范围按照《佳木斯市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和《佳木斯市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包括但不限于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新增财政赤字和抗疫特别国债等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直达资金按照“中央切块、省级细化、备案同意、快速直达”的原则分配。中央切块到省后,根据不同资金类型和现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细化到市县的分配方案,经财政部备案同意后下达到市级,市级财政部门直接下达区级,区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及时拨付到受益对象。
第四条 建立资金监控系统,在对直达资金单独下达、单独标识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动态监测,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受益对象、直接惠企利民。
第五条 对受益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各相关部门摸排确定需要帮扶的困难企业和人员,建立实名台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然后拨付到受益对象。
第六条 直达资金信息公开。财政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向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情况,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要求,及时将有关分配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财政部门要依托资金监控系统加强直达资金监管,跟踪监控资金流向,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加大数据共享力度,将日常监督与重点监控相结合,确保资金用于最急需人群和市场主体。
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统筹用好上级直达资金,确保资金全部用到受益对象、直接惠企利民,严禁截留挪用。
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分配直达资金,强化资金公共属性,确保精准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帮助企业、个体工商户解决实际困难,做好“六稳”“六保”各项工作。
(一)在养老和医疗保险方面,要落实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最低标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等政策,及时拨付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确保个人待遇按时发放。
(二)在城乡低保方面,要落实好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纳入低保等政策,及时足额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
(三)在失业保障方面,要落实好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纳入常住地保障等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在特困人员救助方面,要落实好特困救助人员供养政策,及时足额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发放到特困人员个个或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
(五)在支持复工复产、缓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困难等方面,要落实好减免房租补贴、复工复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贴息等政策,将资金直接下达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六)对财政部明确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的其他直达资金支持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直达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迅速整改位。对整改不力的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可收回相关资金并重新安排。
第十二条 要严肃财经纪律,对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纳入资金监控系统的转移支付资金,具体项目由财政部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