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相关工作部署,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区司法局对全区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经审查、确认,现将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公告如下。
一、法定行政机关
1、佳木斯市郊区教育局
2、佳木斯市郊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3、佳木斯市郊区民政局
4、佳木斯市郊区司法局
5、佳木斯市郊区财政局
6、佳木斯市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佳木斯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佳木斯市郊区交通运输局
9、佳木斯市郊区水务局
10、佳木斯市郊区农业农村局
11、佳木斯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2、佳木斯市郊区卫生健康局
13、佳木斯市郊区应急管理局
14、佳木斯市郊区审计局
15、佳木斯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6、佳木斯市郊区统计局
17、佳木斯市郊区林业和草原局
18、佳木斯市郊区新闻出版局
19、佳木斯市郊区档案局
派出机构
1、佳木斯市郊区长青市场监督管理所
2、佳木斯市郊区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
3、佳木斯市郊区沿江市场监督管理所
4、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市场监督管理所
5、佳木斯市郊区农副产品批发管理所
6、佳木斯市郊区果品蔬菜批发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