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佳木斯市郊区沿江乡沿江村 鹏非庭院灯具厂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04-18 10:47:28   浏览次数:8979

鹏非庭院灯具厂于20164月开工建设,201611月竣工落成的位于佳木斯市沿江乡沿江村三处地上建筑物。未取得规划部门授予许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上行为经过佳木斯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职权项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处罚进行调查取证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因当事人主动投案,态度积极配合且该建设位置属于国有土地已纳入沿江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行政处罚:罚款 37500.00 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特此公示。

               

 

佳木斯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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