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郊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服务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6-17 14:03:44   浏览次数:9938

  【(佳)郊住建罚字〔2022〕第001号】
 

  当事人: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现有限公司

  住 所:佳木斯市向阳区中山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权奇焕 授权委托人:宫庆毓

  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现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日于佳木斯市连江口镇卫生院东侧建设LNG瓶组站项目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上行为经过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服务大队调查取证相关资料、现场勘查、调查笔录等为证。

  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根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4104.16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佳木斯市郊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