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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政府食安办下发的《“食安龙江”百日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食安龙江”百日行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全力保障食品安全。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行为;严厉打击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侵权仿冒和“五无”(制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的“五无”食品)食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劣质食品行为。以旅游景区、客运站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酒、肉、油、茶、乳制品等问题突出的食品、节日热销食品、保健食品为重点品种;以重点品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批发零售市场、农村集贸市场、旅游景区景点及食品集中经营街区为重点场所;以当地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为重点问题,集中力量开展“食安龙江”百日行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诺并做到: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购销台帐制度。2、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其他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完善检测条件,对上市食品质量自行检测。3、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4、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对所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做出质量承诺。5、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必须质量合格、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冒牌食品、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6、为防止源头上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食品经营者应当实施协议准入制度,严把食品安全准入关。7、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制度。8、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9、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监督制度,查验供货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抽查抽检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严防销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市场销售。 |